(2017)浙0903民初2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5-25
案件名称
舟山市普陀区朱家尖碧海园业主委员会与傅华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舟山市普陀区朱家尖碧海园业主委员会,傅华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903民初2362号原告舟山市普陀区朱家尖碧海园业主委员会,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朱家尖南沙碧海园。负责人陈钧,系业主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翁舟娜,舟山市星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傅华南,男,196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舟山市普陀区朱家尖碧海园业主委员会诉被告傅华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舟山市普陀区朱家尖碧海园业主委员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舟山市普陀区朱家尖碧海园业主委员撤回起诉,属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舟山市普陀区朱家尖碧海园业主委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元,减半收取2547元,由原告舟山市普陀区朱家尖碧海园业主委员承担。审 判 员 陆海无异二O一七年七月二十代书记员 范 佳 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