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民辖终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金华市金迪娱乐有限公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华市金迪娱乐有限公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辖终7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华市金迪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解放东路168号银泰天地5楼。法定代表人:谭宝军,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邹建华,总干事。上诉人金华市金迪娱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7)浙0702民初55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金华市金迪娱乐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屡次在浙江省范围内对大量的KTV经营者提起诉讼,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对社会安定有着极大的负面影响。请求撤销原审法院的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上诉理由,应认定本案属普通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住所地及被控侵权行为地均在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法院据此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故上诉人所提的上诉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盛基敏审 判 员 陈庭会审 判 员 徐肖闻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徐艳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