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4民初1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吴思明与李碧海、胡三勇、李细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思明,李碧海,胡三勇,李细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4民初1090号原告:吴思明,男,198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诏安县。被告:李碧海,男,198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诏安县。被告:胡三勇,男,197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诏安县。被告:李细通,男,197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诏安县。原告吴思明与被告李碧海、胡三勇、李细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吴思明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吴思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于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思明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吴思明负担。审判员 方惠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沈 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