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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4民初1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吴思明与李碧海、胡三勇、李细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思明,李碧海,胡三勇,李细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4民初1090号原告:吴思明,男,198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诏安县。被告:李碧海,男,198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诏安县。被告:胡三勇,男,197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诏安县。被告:李细通,男,197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诏安县。原告吴思明与被告李碧海、胡三勇、李细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吴思明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吴思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于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思明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吴思明负担。审判员  方惠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沈 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