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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执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武侯区金满堂鞋厂申请执行成都璎乐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侯区金满堂鞋厂,成都璎乐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7执305号申请执行人武侯区金满堂鞋厂。被执行人成都璎乐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辉现,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4949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1月10日受理武侯区金满堂鞋厂申请执行成都璎乐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暂停被执行人成都璎乐鞋业有限公司在成都市高新工商局的工商事项变更登记及换发新版营业执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