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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刑更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郑庆祥抢劫、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庆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刑更562号罪犯郑庆祥,男,197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福建省莆田市人,捕前系农民,现在福建省漳州监狱服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1日作出(2005)莆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郑庆祥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00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19日作出(2005)闽刑终字第51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05年9月23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8日作出(2009)闽刑执字第9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八个月(刑期自2009年2月18日起至2027年10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1年5月16日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岩刑执字第741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2015年2月25日本院作出(2015)漳刑执字第449号裁定,对该犯减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2009年2月18日起至2024年6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2015年3月6日送达裁定书。执行机关福建省漳州监狱以罪犯郑庆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的建议,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法定期限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郑庆祥自2015年3月6日减刑后,继续投入劳动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3月至2017年3月累计考核2410分,表扬四次。罪犯郑庆祥原判罚金20000元,罚金已缴交3300元,其中上两次减刑缴交1800元,本次减刑缴交15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情况汇总审核表、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缴款单据等证据证实。以上事实经查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郑庆祥减刑的异议材料。本院认为,罪犯郑庆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财产性判项未能完全履行,减刑幅度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郑庆祥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09年2月18日起至2023年12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五一审判员  王泰峰审判员  徐鸿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溢琼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