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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2民初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陶某与董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董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2民初528号原告:陶某,男,1986年12月5日出生,住大连市旅顺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永国(陶某父亲),男,1962年1月18日出生,住大连市旅顺口区。被告:董某,男,1977年3月30日出生,住大连市旅顺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穆淑云(董某母亲),1948年7月7日出生,住大连市旅顺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与被告董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董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合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某撤回对被告董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4元,减半收取后为117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思若人民陪审员  戴文政人民陪审员  李树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凤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