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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04民初2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2680李小红与钱忠圣、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红,钱忠圣,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4民初2680号原告:李小红,女,1974年4月29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云桥,泰州市姜堰区沈高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钱忠圣,男,1957年4月1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阳光新城5幢511、513号。负责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红与被告钱忠圣、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小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李小红负担。审判员  江学道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