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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民终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宗玉宝(又名宗玉保)与李治军、延安昌奥欣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宗玉宝,李治军,延安昌奥欣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民终8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宗玉宝(又名宗玉保),男,汉族,1967年11月9日生,陕西省吴起县吴起镇人。诉讼代理人:蔺有梅,女,汉族,1966年12月18日出生,甘肃省华池县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治军,男,汉族,1970年9月9日生,陕西省吴起县洛源街道办人。诉讼代理人:白忠志,男,汉族,1989年11月6日出生,现住陕西省吴起县石湾小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延安昌奥欣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宗孝忠,系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宗玉宝(又名宗玉保)与被上诉人李治军、延安昌奥欣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1257号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被上诉人延安昌奥欣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宗孝忠因涉嫌非法集资犯罪被志丹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志丹县公安局同时函告法院将相关案件移交,由于该刑事案件尚未审判,而本案事实认定应以该刑事案件审判结果为依据,故本案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125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宗玉宝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闫 涛审 判 员  冯小炯代理审判员  胡 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方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