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304民初6626-6632、6634-6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杨华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王中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4民初6626-6632、6634-6637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深圳市。负责人姚贵平,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肖宁,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曾凡清,该行员工。被告王中越等人(详细信息见附表一)。上列原告诉各案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共十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肖宁到庭参加诉讼。各案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十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向各案被告发放贷款后,各案被告未按期还款,经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请法院判令:1、各案被告(详见附表一)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均暂计,暂计日期均计至2017年2月3日,详细金额见附表一,之后的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至贷款清偿之���);2、各案被告承担案件的案件诉讼费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各案被告均未答辩,均未提交证据,开庭时均缺席。经审理查明,各案被告向原告申请个人信用贷款,后分别与原告签订了《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约定由原告向各案被告提供个人信用贷款(具体金额、期限、利率详见附表二);由各案被告按月等额还本付息法向原告偿还借款,如被告任何一期未及时足额归还借款本息即视为逾期,从逾期之日起,对逾期金额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加50%计收罚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如被告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提前归还己发放的全部贷款本金并结清利息;同时被告还应承担原告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费用。贷款合同签署后,原告依约向各案被告发放了贷款,但各案被告未依约还款,尚欠原告贷款本金、利��(含罚息)、复利(详见附表一)。另查,本十一案原告除案件受理费之外,未发生其他费用。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个人信用额度贷款合同》、个人账户交易明细清单、个人贷款出账凭证、贷款账户对账单、客户还款清单和被告提交的网上银行电子回单等证据及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各案被告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及《个人贷款出账凭证》系合同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本院依法采信原告关于发放贷款及各案被告偿还金额的主张,各案被告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有权要求各案被告偿还尚欠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和复利。原告有权要求各案被告提前归还己发放的全部贷款本金并结清利息。因原告未支出除案件受理费以外的费用用于涉案债权,故对原告提出的第二项诉讼请求,本院仅支持案件受理费部分,其他部分予以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各案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罚息、复利暂计日期详见附表一;罚息、复利分别以未偿还本金、未偿还利息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利率计至各被告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各案案件受理费(具体详见附表一)均已由原告预交,均由各案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伍建卿人民陪审员  周玉萍人民陪审员  夏 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