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03民初1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珠海市世华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与王积勃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世华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王积勃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3民初1672号原告:珠海市世华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中江村嘉丽苑第5层512、513、514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6633508531。法定代表人:王文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桥林,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丽梅,该公司员工。被告:王积勃,男,196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原告珠海市世华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积勃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珠海市世华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市世华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王积勃的起诉,属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世华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由原告珠海市世华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韩蕾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嘉二附:裁判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