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802执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黄燕萍与马永强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燕萍,马永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02执405号申请人:黄燕萍,女,住雅安市雨城区。被执行人:马永强,住雅安市雨城区。申请执行人黄燕萍与被执行人马永强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作出的(2015)雨城民初字239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燕萍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马永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报告财产表,责令被执行人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对查找到的被执行人马永强的账户进行了冻结。因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故本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本案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人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文书时效计算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确认申请人黄燕萍有债权,即被执行人马永强应向黄燕萍支付执行款***未受偿。但和解协议已履行部分按实际履行金额扣除。二、对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6日作出的(2015)雨城民初字239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弋晓军审判员 刘 力审判员 黄荣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程潇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