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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91执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402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邱达、经玉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邱达,经玉兰,扬州市金华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原扬州市金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91执402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鸿大路1号。法定代表人:周仁山,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邱达,男,195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被执行人:经玉兰,女,195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被执行人:扬州市金华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原扬州市金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区兴城西路191号金缘大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邱达、经玉兰、扬州市金华财务咨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人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1091执40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乔文进代理审判员  张 弛代理审判员  袁敦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 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