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5执3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新城支行江西省新余市仙来中大道79号胡日辉、东国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新城支行江西省新余市仙来中大道79号胡日辉,东国华,陈炳星,新余东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省新余市仙女湖区新码头天仙路88号,东国兴,广西启明农资有限公司广西省南宁市西乡塘区滨河路1-1号中谷蓝枫商务区2-04号罗妮娅,北海东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省北海市新世纪大道北海艺术设计职业学院内办公楼二楼罗木林,北海东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省北海市北部湾西路石化大厦一楼罗木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新余市中级���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5执388-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新城支行江西省新余市仙来中大道79号胡日辉被执行人北海东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省北海市新世纪大道3号东辉翰林鑫苑临街商铺204号二楼东国华被执行人陈炳星女1964年11月13日北海市新世纪大道3号东辉翰林鑫苑临街商铺204号二楼(身份证住址:)被执行人新余东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省新余市仙女湖区新码头天仙路88号东国兴被执行人东国兴男1965年12月24日北海市新世纪大道3号东辉翰林鑫苑临街商铺204号二楼(身份证住址:)被执行人广西启明农资有限公司广西省南宁市西乡塘区滨河路1-1号中谷蓝枫商务区2-04号罗妮娅被执行人北海东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省北海市新世纪��道北海艺术设计职业学院内办公楼二楼罗木林被执行人仙女湖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江西省新余市仙女湖区仙女湖管委会行政大楼东国兴被执行人东国华男1965年1月25日北海市新世纪大道3号东辉翰林鑫苑临街商铺204号二楼(身份证住址:)被执行人北海东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省北海市北部湾西路石化大厦一楼罗木林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新城支行申请北海东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炳星、新余东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国兴、广西启明农资有限公司、北海东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仙女湖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东国华、北海东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海东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炳星、新余东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国兴、广西启明农资有限公司、北海东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仙女湖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东国华、北海东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新城支行案款14058317.45元,承担执行费81458.32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北海东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炳星;新余东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国兴;广西启明农资有限公司;北海东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仙女湖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东国华;北海东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5执38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钟永洪审判员 肖兵生审判员 张昌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简英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