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民初3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李某与湖南某置业公司、长沙市某物业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湖南某置业公司,长沙市某物业公司,王某某,甘某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3007号原告李某,女,198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委托代理人卢井才,湖南琼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湖南琼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某置业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枫林路737号共和世家住宅小区5栋10楼。法人代表文泽军。委托代理人刘晓彬,男,198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被告长沙市某物业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街道玉兰路577号达美D6区14栋三楼。法人代表钟利波。委托代理人刘学理,男,197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系该公司项目经理。被告王某某,男,198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化县。被告甘某某,男,1978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兴山县。委托代理人尹婴桃,女,1982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系被告甘某某的配偶。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湖南某置业公司、长沙市某物业公司、王某某、甘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某置业公司、长沙市某物业公司、王某某、甘某某的起诉系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湖南某置业公司、长沙市某物业公司、王某某、甘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5.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杨 玮人民陪审员 成冠军人民陪审员 周志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段腾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