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6民终2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浙江大和纺织印染服装(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市秋氏海藻物资销售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大和纺织印染服装(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市秋氏海藻物资销售中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民终25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大和纺织印染服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安昌镇大和。法定代表人:徐美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绍兴市秋氏海藻物资销售中心,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平江路***号****号楼。法定代表人:秋晓东。上诉人浙江大和纺织印染服装(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绍兴市秋氏海藻物资销售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7)浙0602民初10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大和纺织印染服装(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的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浙江大和纺织印染服装(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靓审判员 陆卫东审判员 彭丽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曹颖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