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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02刑初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被告人卜勇军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勇军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702刑初241号公诉机关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卜勇军,男,1982年9月24日出生于常德市鼎地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因犯组织卖淫罪,2008年11月20日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2年9月20日减刑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1月19日被常德市公安局西洞庭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2017年1月19日被常德市公安局西洞庭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2月24日经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常德市公安局西洞庭分局执行逮捕。现押常德市看守所。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以常武检公诉刑诉[2017]2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卜勇军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运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卜勇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份至2017年1月17日,被告人卜勇军多次将毒品冰毒、麻古贩卖给吸毒人员黄某、曹某某。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6年1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卜勇军以200元的价格在本市西洞庭鸿利酒店附近将一包冰毒麻古的混合物贩卖给吸毒人员曹某某;2、2017年1月10日,吸毒人员黄某通过何某介绍在本市西洞庭车爵仕洗车店附近从被告人卜勇军处购买100元的毒品冰毒;3、2017年1月15日,吸毒人员曹某某给被告人卜勇军打电话称想要购买200元的毒品冰毒和麻古,因卜勇军在长沙,于是给“凯凯”(身份不详)打电话要“凯凯”贩卖200元毒品给曹某某,并将曹某某微信转账的200元毒资转账给“凯凯”,之后“凯凯”在本市西洞庭华旺驾校门口将毒品给曹某某;4、2017年1月17日17时许,吸毒人员黄某通过何某介绍在本市西洞庭车爵仕洗车店附近从被告人卜勇军处购买100元的毒品冰毒;5、2017年1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卜勇军以300元的价格在本市西洞庭城市动漫游戏厅附近向曹某某贩卖毒品冰毒和麻古,交易完成后两人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曹某某身上扣押毒品2小包,经称重,净重共计0.64克;从卜勇军处扣押毒资300元、毒品1包,经称重,净重为0.23克,经鉴定均检验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卜勇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1、户籍资料;2、到案经过;3、前科材料;4、证人何某、黄某、曹某某的证言;5、辨认笔录;6、取样、称量笔录、称重照片;7、毒品、毒资及转账照片;8、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证据保全清单;9、吸毒检测报告书;10、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11、常公物鉴理化字[2017]40号、43号物证检验报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卜勇军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仍多次予以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卜勇军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卜勇军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卜勇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9日起至2020年7月1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张旭升人民陪审员  谢小平人民陪审员  李启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裴训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