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刑更2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罪犯陈改芬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2573号罪犯陈改芬,女,汉族,1972年11月10日生,小学文化,安徽省铜陵县人,现在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6日作出(2014)铜刑初字第000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改芬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零六个月,民事赔偿五万一千零八十元五角,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7年6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罪犯陈改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改芬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4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另查明,该犯于刑罚执行期间将民事赔偿款五万一千零八十元五角交纳至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交款凭证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改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其因故意杀人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改芬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8月15日起至2029年6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 建审 判 员 高晓云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小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