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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81执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杜某某申请被执行人董某某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裁定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某某,董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81执409号申请执行人杜某某,男,无业,住调兵山市。被执行人董某某,男,无业,住调兵山市。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辽1281刑初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董某某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经合议庭评议通过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涛审 判 员  朱立宏人民陪审员  李 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