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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811民初1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营口市正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崇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营口市正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崇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11民初1758号原告:营口市正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老边区山水文苑小区13#6-1-2。法定代理人:李营斌,该公司经理。被告:王崇林,男,汉族,现住营口市老边区某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营口市正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崇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营口市正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于恩波审判员  王天伟审判员  朱旭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