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4民初6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春熙支行与陈燕、郑美端、成都三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春熙支行,陈燕,郑美瑞,成都三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4民初603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春熙支行。负责人:罗明,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江。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林。被告:陈燕。被告:郑美瑞。被告:成都三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世武。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春熙支行(以下简称工行春熙支行)与被告陈燕、郑美瑞、成都三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工行春熙支行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工行春熙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春熙支行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7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春熙支行负担。审判员 陈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