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02民初3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原告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段秀真、贾爱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段秀真,贾爱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02民初3942号原告: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绍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杰,男,195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该公司清收办公室工作员。被告:段秀真,女,197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贾爱菊,女,196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按照简易程序受理的原告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段秀真、贾爱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曹先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乔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