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924执41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江西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幼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幼军,邹群锋,邹迪明,余春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24执412号之二申请人江西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573842-7,住所地:江西宜丰县解放路229号。被执行人赵幼军,男,197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被执行人邹群锋,女,198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址同上,系赵幼军之妻。被执行人邹迪明,男,194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被执行人余春莲,女,1953年1月8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址同上,系邹迪明之妻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江西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幼军、邹迪明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财产暂时无法处置,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2016)赣0924民初4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罗献忠审 判 员  卢 伟代理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廖诚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