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4民初7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银川人杰地灵承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孙学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川人杰地灵承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孙学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7486号原告:银川人杰地灵承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胜利南街58号。法定代表人:万福山,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韩红兵,系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被告:孙学华,男,196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以上信息系原告提供)。原告银川人杰地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学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因被告已履行义务,原告银川承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银川人杰地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银川人杰地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银川人杰地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马立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曹丽君书 记 员 程雯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