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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执1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姜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1027号被执行人:姜宁,男,汉族,1985年10月28日出生,住山东省单县郭村镇村西一街303号。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粤高法刑二终字第344号刑事判决,被执行人姜宁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缴纳罚金,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通过国土房管局、工商局、车辆管理所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及居民委员会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执102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本院缴纳罚金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邹利纯审 判 员  徐建军代理审判员  彭卫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林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