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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91民初3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朱晓红与易英健、江苏省圆通速递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晓红,易英健,江苏省圆通速递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91民初3278号原告:朱晓红,女,197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镇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秋华,男,196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镇江市,系原告朱晓红丈夫。被告:易英健,男,199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镇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彪,男,196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市人,住镇江市,系被告易英健父亲。被告:江苏省圆通速递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燕湖路。法定代表人:钱水根。原告朱晓红与被告易英健、江苏省圆通速递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朱晓红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确系自愿,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晓红撤回对被告易英健、江苏省圆通速递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朱晓红负担。审 判 长  吴 茜人民陪审员  李乐民人民陪审员  蒋春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范裕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