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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1执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陈慧与响水县三联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慧,响水县三联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21执984号申请执行人陈慧,男,1985年3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被执行人响水县三联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响水县城灌河中路北侧。原告陈慧与被告响水县三联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921民初2267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响水县三联电器有限公司应返还原告陈慧订货款8万元。逾期后,被告未履行给付义务,原告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相关执行线索,并书面申请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适合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执行线索,并书面申请终结,故该案应终结执行,申请人可待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朱卫刚助理审判员  贺永刚助理审判员  史伟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