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7执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加长凤、康建与史治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加长凤,康建,史治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7执381号申请执行人:加长凤,女,1978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申请执行人:康建,男,1974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史治国,男,1978年3月3日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加长凤,康建与被执行人史治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607民初4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史治国未按调解书确定的内容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相应支付义务,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加长凤,康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襄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