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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刑更6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黄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勇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6343号罪犯黄勇,男,198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城县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月15日作出(2003)赣刑一终字第260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认定黄勇犯运输毒品罪(累犯),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赣监刑执字第121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因脱逃抢劫,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8日作出(2007)景刑二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黄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连同原判尚未执行完毕的十六年八个月二十三天,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的刑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并处罚金2000元(原已缴纳)。服刑期间,本以(2011)洪刑执字第2955号、(2013)洪刑执字第3288号、(2015)洪刑执字第1138号刑事裁定,对其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一年、一年四个月二十天。执行机关江西省洪城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6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6月2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先后获得表扬和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经委托江西省洪城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黄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勇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4月28日起至2022年6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燕审判员 简布礼审判员 龚 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晓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