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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23民特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朱某1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某1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923民特35号申请人朱某1,男,200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博白县。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朱某2,男,1959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博白县。系朱某1的爷爷。法定代��人(监护人),罗某,女,196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博白县松旺镇龙垌村瓦屋生产队***号。系朱某1的奶奶。申请人朱某1要求宣告刘琼英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朱某1诉称:被申请人刘琼英,女,197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失踪前住博白县瓦屋生产队014号,系申请人朱某1之母。2016年10月21日,申请人的父亲朱其生因交通事故死亡。被申请人刘琼英因生活困难等原因,于2008年2月离家出走,朱其生生前和其父母、兄弟叔侄等亲人多次到刘琼英的娘家多次寻找,刘琼英娘家人也到处寻找,但至今全无音讯,下落不明,请求宣告被申请人刘琼英失踪。经查,被申请人刘琼英,女,197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失踪��住博白县瓦屋生产队014号,系申请人朱某1之母。2016年10月21日,申请人的父亲朱其生因交通事故死亡。被申请人刘琼英因生活困难等原因,于2008年2月离家出走,朱其生生前和其父母、兄弟叔侄等亲人多次到刘琼英的娘家多次寻找,刘琼英娘家人也到处寻找,但至今全无音讯,下落不明。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7年4月13日在《广西法治日报》登报发出寻找刘琼英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公告期已届满,刘琼英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刘琼英自2008年2月离家外出下落不明,已逾9年之久,经本院公告寻找,仍然没有消息,应依法推定其失踪。申请人朱某1作为刘琼英之子女,申请宣告刘琼英失踪,事实清楚,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刘琼英为失踪人;二、指定朱某2、罗某为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 臻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贤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