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7民初2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胡彦军与孙小会、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彦军,孙小会,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7民初2616号原告:胡彦军,男,1974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太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马梦佳,山西融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小会,女,198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阳支公司,住所地寿阳县朝阳东街88号3层8310室。负责人:刘志强,经理。原告胡彦军诉被告孙小会、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胡彦军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诉讼费,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胡彦军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4元,由原告胡彦军负担。审判员 吉 莉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贾江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