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3执字第1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书庆、刘月青与被执行人刘波涛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书庆,刘月青,刘波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3执字第1417号申请执行人:刘书庆,男,1934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刘月青,女,193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刘波涛,男,1960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书庆、刘月青与被执行人刘波涛赡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波涛已将赡养费给付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刘书庆、刘月青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683执14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史英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