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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02民初2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资阳鼎兴建材有限公司与四川振越置业有限公司、程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资阳鼎兴建材有限公司,四川振越置业有限公司,程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02民初2697号原告:资阳鼎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临江镇清泉村三社30号。法定代表人:谢学东,执行董事。被告:四川振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车城大道3段139号。法定代表人:何政岳,执行董事。被告:程华,男,197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原告资阳鼎兴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振越置业有限公司、程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本案受理之前已经受理了被告四川振越置业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原告只能向申请破产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资阳鼎兴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英人民陪审员  姚金元人民陪审员  刘显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丽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