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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行审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莱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莱西市社会福利服务中心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莱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莱西市社会福利服务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285行审87号申请执行人莱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莱西市黄海路7号。法定代表人何贤德,局长。委托代理人邵东,该局稽查大队二中队队长。委托代理人崔俊杰,该局法制科科长。被执行人莱西市社会福利服务中心,住所地莱西市沽河街道办事处九联电厂南。法定代表人刘海东,主任。申请执行人莱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我院申请执行其对被执行人莱西市社会福利服务中心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莱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了(西)市监处字[2016]5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是:1、责令停止使用未经使用登记、未经检验、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三部电梯;2、处罚款伍万元整(¥50000.00元)。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执行的内容为:罚款5万元,加处罚款5万元。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西)市监处字[2016]5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2016年12月12日送达给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收到该决定书后,未申请复议,亦未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6月22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仍未自动履行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西)市监处字[2016]5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法律依据方面完全合法,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既不复议、起诉又不完全履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莱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西)市监处字[2016]5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第二项处罚内容,即罚款5万元,加处罚款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炳良审 判 员  张 华代理审判员  葛 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史晓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