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82民初1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原告李秀梅诉被告密山市富源乡民富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梅,密山市富源乡民富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382民初1647号原告:李秀梅,女,196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富源乡富源村委会**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庚来(系李秀梅哥哥),住所地密山市富源乡民富村委会*组。被告:密山市富源乡民富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富源乡民富村委会),住所地密山市富源乡民富村委会。法定代表人:王明财,村主任。原告李秀梅与被告富源乡民富村委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李秀梅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庚来到庭参加诉讼。富源乡民富村委会经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秀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富源乡民富村委会给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从1998年1月25日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息1.5分计息)。2、要求富源乡民富村委会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998年1月25日,富源乡民富村委会向李秀梅借款10000元,约定月利息1.5分,并出具借据一份。此款经李秀梅多次索要,富源乡民富村委会均未偿还。故李秀梅起诉至法院。被告富源乡民富村委会经依法传票传唤未到���,亦未向本庭提交答辩状。原告李秀梅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富源乡民富村委会经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认定事实如下:1998年1月25日,富源乡民富村委会向李秀梅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据一份,借据载明:“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上款系村借李秀美现金(利率0.015元)。经办人杨和林,收款人赵惠芳。”,并加盖了密山市富源乡民富村委会的财务专用章。此款经李秀梅多次索要,未果。故李秀梅诉至法院。另外,李秀梅陈述当时出具借据时笔误将名字“李秀梅”书写成了“李秀美”。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李秀梅与被告富源乡民富村委会因借贷产生的债权债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富源乡民富村委会应当履行偿还借款本息的责任。李秀梅要求富��乡民富村委会按月利息1.5分支付利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双方约定的利息标准符合上述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富源乡民富村委会经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对诉讼权利的放弃,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被告富源乡民富村委会应当给付原告李秀梅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按照月利息1.5分计息,从1998年1月25日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密山市富源乡民富村民委员会给付原告李秀梅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按照月利息1.5分计息,从1998年1月25日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25元,由密山市富源乡民富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蔡红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海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