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3执保字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天津金岸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金岸重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保字567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市海益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法定代表人常秀明,总经理。被申请人:天津金岸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法定代表人朱宝东,经理。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市海益工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金岸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7月3日,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市海益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金岸重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68712.4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杨 郡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畅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