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执恢1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中支行、王俊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中支行,王俊美,董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恢105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中支行。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839号。组织机构代码73260729-7。代表人万海涛,行长。被执行人:王俊美,女,197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垦利县。被执行人:董波,男,197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垦利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中支行与王俊美、董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息及罚息等共计309767.28元。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王俊美、董波的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信息,查封董波牌照鲁A×××××和鲁A×××××两部车,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王俊美、董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丽审判员 高 敦审判员 张立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乾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