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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8执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平房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唐磊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唐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8执649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唐磊,男,1997年2月8日生,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本院在执行唐磊罚金一案中,依据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8刑初41号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2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在本院强制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8刑初41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晓东审判员  冀宇慧审判员  管 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