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8执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平房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唐磊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唐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8执649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唐磊,男,1997年2月8日生,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本院在执行唐磊罚金一案中,依据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8刑初41号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2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在本院强制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8刑初41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晓东审判员 冀宇慧审判员 管 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