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04民初1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胡怀艳诉湖南灵伽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怀艳,湖南灵伽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04民初1508号原告:胡怀艳,女,汉族。被告:湖南灵伽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芙蓉路43号湘电依科铂宫0401001号。负责人:陈林。原告胡怀艳诉被告湖南灵伽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胡怀艳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胡怀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怀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胡怀艳负担。审判员 陈至求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夏 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