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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执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王静、杨艳昆与延边吴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静,杨艳昆,延边吴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1执805号申请执行人王静,男,1968年6月20日,汉族,现住延吉市。申请执行人杨艳昆,女,1970年8月13日,汉族,现住延吉市。被执行人延边吴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王静、杨艳昆与被执行人延边吴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吉2401民初41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经查,申请执行人王静、杨艳昆于2017年3月8日依据本院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16)吉2401民初414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2017年3月27日申请执行人王静、杨艳昆再次申请执行(2016)吉2401民初4145号民事判决书的决定,属于重复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五十四条第一款十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本院(2017)吉2401执805号的执行案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卢伟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明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