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23民初3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郭本龙与沈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本龙,沈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23民初3029号原告:郭本龙。被告:沈辉。原告郭本龙诉被告沈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2017年7月20日,原告郭本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郭本龙负担。审判员 张永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潘雅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