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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23民初3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郭本龙与沈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本龙,沈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23民初3029号原告:郭本龙。被告:沈辉。原告郭本龙诉被告沈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2017年7月20日,原告郭本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郭本龙负担。审判员  张永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潘雅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