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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81执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闭任忠、黄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闭任忠,黄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81执48号申请执行人闭任忠,男,1974年10月11日出生,壮族,个体工商户,住南宁市兴宁区。被执行人黄宁,男,1982年2月17日出生,壮族,教师,住所地广西靖西市。本院在执行(2017)桂1081执48号案过程中,经本院向被执行人黄宁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信息。经本院多次做思想动员工作,双方于2017年7月1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被执行人黄宁应向申请执行人闭任忠支付退还出资款人民币39.85万元,被执行人定于2017年7月20日之前履行13万元,余下26.85万元及利息定于2017年9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近期内无法履行完毕,经再次与申请人联系确认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该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靖西市人民法院(2017)桂1081执48号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振东审判员  蒙 斌审判员  雷 激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景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