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5民初2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何友娥与宋爱云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友娥,宋爱云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5民初2028号原告:何友娥,女,195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委托代理人:高免,河南木兰律师事务所律师,系虞城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告:宋爱云,女,195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原告何友娥与被告宋爱云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何友娥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友娥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友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何友娥负担。审 判 员 张传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代 梦 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