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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终5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誉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邓秋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秋艳,上海誉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闫菲菲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终5802号申请人(被上诉人):邓秋艳,女,197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申请人(上诉人):上海誉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水芸路461号2层210室。法定代表人:陆成,董事长。原审第三人:闫菲菲,女,198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萝北县。上诉人上海誉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邓秋艳、原审第三人闫菲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上诉人邓秋艳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上诉人上海誉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中的钱款人民币45,357元或其他等值财产。邓秋艳以现金提供担保。本院认为,邓秋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上海誉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人民币45,357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叶振军代理审判员  王振伟审 判 员  刘 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璐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