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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82执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夏凌云、湖北鹏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凌云,湖北鹏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82执842号申请执行人:夏凌云,女,196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被执行人:湖北鹏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保康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2767429849G。法定代表人:王利平,男,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夏凌云诉湖北鹏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夏凌云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湖北鹏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产。并向本院提供申请执行人夏凌云所有的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城西支行账号27×××89的存款10万元作为担保,本院已冻结申请执行人夏凌云所有的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城西支行账号27×××89的存款10万元。现本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进入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冻结、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执行人夏凌云所有的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城西支行账号27×××89的存款1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彭建忠执行员  查志斌执行员  陆大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建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