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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3执1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刘变申请执行贾留振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变,贾留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23执1172号申请执行人:刘变,女,1958年4月3日生,汉族,住鲁山县鸡冢牛王庙村。被执行人:贾留振,男,1958年10月12日生,汉族,鲁山县。关于申请人刘变与被执行人贾留振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鲁山县人民法院(2017)豫0423民初625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大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鑫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