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刑申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黄文英刑事通知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川刑申138号黄文英:你为犯非法行医罪一案,对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宜刑终字第139号刑事裁定不服,以原审判决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认定你非法行医致人死亡的事实错误,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合法,或者有矛盾、瑕疵未被合理排除等为由,向本院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侦查机关对本案进行再次重新立案是基于2013年10月28日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出具了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意见作为新的证据证实黄文英的医疗行为与王代洪的死亡结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因此,原侦查机关的再次重新立案符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你申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你非法行医造成他人死亡的事实错误等意见,经审查,你在案发时虽然具备行医的基本素质,但并未取得法律规定的医师执业资格证书,依法不能从事相应的诊疗行为,你对王代洪的治疗行为属于非法行医;同时,经法医学司法鉴定,王代洪的死亡结果与你的诊疗行为具有一定因果关系,但不是直接因果关系,因此,原审判决并未作出你非法行医直接造成就诊人死亡的事实认定;你申诉称原审判决据以认定的证据不合法,或者有矛盾、瑕疵未被合理排除等意见,经审查,原审判决所采信的证据均是侦查机关依法收集,并经过原审庭审举证、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且与你自己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完全吻合,证据之间不存在不能解释的矛盾和瑕疵,均具备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应予采信。为此,你的申诉理由均不成立。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重新审判的条件,原二审裁定应予以维持,你的申诉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抄送: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