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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3民初2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2273井高建与连云港市华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井高建,连云港市华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3民初2273号原告井高建,男,1970年8月23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委托代理人XXX,连云港市老龄协会法律服务中心工作者。被告连云港市华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滨海北路阳光国际B座701室。法定代表人胡建军,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敏,江苏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井高建与被告连云港市华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井高建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井高建的撤诉申请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建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井高建负担(原告已交纳)。审判员  何宝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一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