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12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深圳市金控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怡昌电器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金控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怡昌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12986号原告深圳市金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吴秀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常健,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婷,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市怡昌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陈丽珠。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深圳市金控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怡昌电器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金控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17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苑广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楚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