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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终6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佛山尚榆户外用品有限公司、禤建萍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尚榆户外用品有限公司,禤建萍,冯建成,李岩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终67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尚榆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西岸村西便塘开发区周杏兰厂区1号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56263796X4。法定代表人:李岩。上诉人(原审被告):禤建萍,女,197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建成,男,198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宁县,原审被告:李岩,男,196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增城市,上诉人佛山尚榆户外用品有限公司、禤建萍因与被上诉人冯建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4民初24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上诉时一并提交了缓交上诉费用申请书,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上诉人的申请不符合司法救助的有关规定,作出《不同意缓免交诉讼费通知书》并向其送达后,上诉人仍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本案上诉费,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佛山尚榆户外用品有限公司、禤建萍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钟斯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欣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