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6刑初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覃业红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业红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9006刑初264号公诉机关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覃业红,男,1963年8月18日出生,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天门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巴东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9日被天门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6月23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天门市人民检察院以天检公诉刑诉〔2017〕2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覃业红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维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覃业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0日15时20分许,被告人覃业红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行驶至本市城区接官路阳光电器门前地段时,发生交通事故,被正在执勤的本市公安局民警查获。经武汉大学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覃业红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172.0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覃业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覃业红的户籍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归案经过、现场照片及抽血检查照片,证人陈某、熊某的证言,审讯光盘,武汉大学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覃业红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业红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覃业红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熊官伟人民陪审员 黄水兵人民陪审员 高江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思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